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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造林树种苗木标准
发布者:佚名   发布日期:2004-06-10   点击次数:741709

1技术规定

1/1苗木分级方法:采用了系统聚类中的“重心法”。分为I、II、III级。

1/2苗木分级原则:以地径为主要指标,苗高为次要指标。针叶树种苗高小于15cm和阔叶树种苗高小于20cm的,苗木质量等级由地径和苗高两项指标中最小值确定。大于上述高度的苗木,地径粗度属II级,苗高属I级,则列为II级苗;苗高属II级,地径粗度属I级,则列为I级苗;地径属I级,苗高属III级,为II级苗。

1/3 I、II级苗为可以出圃的合格苗。III级苗不能出圃造林,可留床移植继续培育。

1/4 合格苗应具备:

1/4/1 发育良好,基于通直,充分木质化。

1/4/2无病虫害和严重机械损伤。

1/4/3 针叶树种顶芽发育健壮,无双顶芽和明显二次生长现象。

1/4/4具有发达的根系,根系长度:针叶树15—20cm,阔叶树20—45cm。

1/5苗木产量:为I、II、III级苗的总和,不够出圃标准,又无继续培育价值的弱小苗,不计入苗木产量。

1/6各级苗木的产量比例应符合I级苗不得少于20%;III级苗不得多于25%;I、II级苗总计大于75%。

1/7阔叶树种起苗前,可适当修剪枝叶,截干造林的苗木,截干后起苗。

2 检测方法

2/1测量工具:地径采用游标卡尺,读数精确到0.05cm;苗高和根系长度,采用钢卷尺或直尺测量,读数精确到1cm。

2/2地径测量:播种苗和移植苗测土痕处,土痕处膨大的测其上部位,营养繁殖苗测萌发主干基部处,基部膨大或干形不园的,测苗干起始正常处。

2/3苗高测量:从地径处量至芽基部。

2/4根系长度:垂直根从根径处量至最长根端,水平根从地径处量根幅半径。

2/5苗木地上部分和根系的质量,可按1。4条直观检测。

2/6苗木检测工作应在荫凉避风处进行,防止根系风干。

3检测规则

3/1检测工作在原苗圃进行。

3/2苗木应成批检验,用随机抽样方法。

3/3成捆苗木先抽样捆,再在每个样捆内各抽10株,不成捆苗木,直接抽取样株,抽样数按下表规定:

苗木质量检验抽样规定表

苗木株数 抽样株数 苗木捆数 抽样捆数

500-10001000-1000010000-5000050000-100000100000-500000500000以上 50100250350500750 10以下10-100100-200200-300300-500500以上 全部1015203050

3/4批量检验允许误差:地径10%,高度4%。

3/5检验结果若不符合标准规定,应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3/6出圃苗木应附苗木检验证书,向外调运的苗木要进行检疫并附检疫证书。

苗木检验证书

编号

树 种 苗木种类 苗 龄

批 号 数量(株) 其中I级 II级

起苗日期 包装日期 发苗日期

种(条、根)来源

发苗单位

检 验 人:

负 责 人:

签证日期:

4 起苗、分级、包装、运输和假植

4/1 起苗

4/1/1起苗时要少伤侧根和须根,起苗深度应比1/4条款规定的根长3—5cm。

4/2/1起苗后,如根系过长或劈裂的应进行修剪。

4/2分级

4/2/1根据1/2条苗木分级原则,边起苗,边分级。

苗木等级见表1。

4/2/2苗木分级应在背风处或室内进行。分级后要做等级标志。

4/3 包装

4/3/1起出的苗木,分级后立即打捆浆根。苗高40cm以下,每捆100株;40—150cm,每捆50株;150cm以上,每捆应少于50株。

4/3/2苗木调运,必须包装保护。

4/3/3根据不同苗木种类和运输时间的长短,可采用粗包装(用箩筐盛装或包扎苗根部等)和用细包装(用草帘、蒲包、纸箱等包装)。根系部位要填充湿润物(如苔藓、锯末等)。

4/3/4每包重量不超过30kg。每个苗包应贴上标签,上面注明:

树种:

苗木种类:

苗龄:

等级:

数量:

起苗日期:

批号:

检验证号:

4/4 运输

4/4//1苗木包装后应及时运输。

4/4/2运输途中必须保湿降温,通风和防止日晒。

4/5/假植

4/5/1起苗后,苗木运到目的地,应立即开包进行造林或假植,不能立即造林或外运的苗木要及时假植。

4/5/2假植地点要选择在背风,不受阳光直射,排水良好和动物不易危害的地方。

4/5/3假植苗木的根系必须保持湿润。

5 河南省主要造林树种苗木等级

苗木等级见表1。

附录A 名词术语 (补充件)

A、1苗木种类

按培育繁殖苗木使用的材料(种子、条、根)和方法,分为播种苗、插条苗、插根苗、移植苗、嫁接苗等。

A、2一批苗木

同一树种在同一苗圃,用同一批种子或种条,采用基本相同的育苗技术培育,并按同一质量标准分级的同龄苗木,不论苗木数量多少,称为一批苗木。

A、3废苗

没有达到出圃标准,又无继续培养价值的弱小苗,遭受病虫危害和机械损伤的苗木及萌芽力弱的针叶树种无顶芽或双顶芽苗木。

A、4苗龄

苗木的年龄。以经历1个年生长周期作为1个苗龄单位。苗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个数字表示播种或营养繁殖苗在原地的年龄,第2个数字表示第一次移后培育的年数;第3个数字表示第二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数字用短横线间隔,各数之和为苗木的年龄,称几年生。如:

1—0:表示苗木为1年未移植。

2—0:表示苗木为2年未移植。

2—2:表示4年移植一次,移后继续培育2年的移植苗。

0.2—0.8:表示1年生移植一次,十分之二年生长周期移植后培育十分之八年生长周期的移植苗。

0.5—0:表

--来源:【河南省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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